完善“告誡”制度 明確8類家暴證據(jù)
2024年12月24日08:33 來源:宿遷廣播電視總臺
在我們身邊,家庭暴力的情況偶有發(fā)生,給受害者身心帶來巨大傷害。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進一步發(fā)揮告誡制度作用,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
在宿城區(qū)接處警大隊調解室,市民王女士(化名)正在向警官咨詢如何開具家暴證明。王女士結婚三年,剛開始丈夫動手時,王女士總是忍耐,但隨著時間推移,丈夫的家暴行為越發(fā)激烈。
市民王女士(化名)說:“給我打的多處傷,都很嚴重,影響我基本的生活了,我覺得我真的忍不下去了,這種事情不是說你忍都能解決的?!?/P>
考慮到起訴離婚需要一定的家暴證據(jù),王女士偷偷在家里安裝了監(jiān)控,希望可以錄下丈夫施暴的過程。不料被丈夫發(fā)現(xiàn),一怒之下,丈夫將監(jiān)控砸壞,王女士因為害怕,離開了家,現(xiàn)在手里的證據(jù)只有一些微信聊天記錄。
市民王女士(化名)說:“在微信上他甚至說,下次如果再打仗的話,要把我給打死之類的話,這是我不能容忍的。所以這次來我尋求馬警官的幫助,希望警方能幫助我固定證據(jù),為以后不管我自身的人身安全,還是說離婚做打算?!?/P>
了解王女士的請求后,民警馬金璨迅速幫助她固定了證據(jù)。馬金璨表示,如何收集到能被法院認可的有效證據(jù),是贏得家庭暴力離婚官司的關鍵。過去,被害者需要提供警察出具的告誡書、報警記錄、就醫(yī)診斷書、傷情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jù)。
宿城公安分局接處警大隊綜合中隊副中隊長馬金璨說:“家暴行為常常發(fā)生在較為隱蔽的空間,少有目擊證人,即使有證人,他們往往是施暴者的至親,一般不愿意作證。受害者除了自己的陳述之外,沒有其他的證據(jù)。而在法律上,家暴的證明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受害人往往面臨著主觀上證據(jù)意識差,客觀上證據(jù)標準高的兩難局面,無法提供法院采納的證據(jù)?!?/P>
近日印發(fā)的《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對家庭暴力的證據(jù)標準進行了再次明確,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fā)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如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信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shù)據(jù),親友、鄰居等證人證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保證書,傷情鑒定意見,醫(y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求助記錄8類證據(jù)。
宿城公安分局接處警大隊綜合中隊副中隊長馬金璨說:“很多家庭內部都安裝了監(jiān)控設備,拍攝的家暴事發(fā)經過的視聽資料,能夠幫助民警第一時間直觀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另外手機的錄音,微信聊天記錄這些電子數(shù)據(jù),能夠捕捉家暴過程中的各種數(shù)字痕跡,成為揭露家暴真相的重要工具?!?/P>
根據(jù)《意見》,如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等多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出具告誡書。
宿城公安分局接處警大隊綜合中隊副中隊長馬金璨說:“主要體現(xiàn)在出具告誡書的程序簡化了。以前出具告誡書需要派出所開具,然后領導審批,現(xiàn)在《意見》中明確了一般應當出具告誡的情形,和5種不能告誡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這樣就便于我們民警現(xiàn)場執(zhí)法操作,提高干預效率。”
告誡是一種行政指導行為,不僅具有預防的功能,避免小錯釀成大惡,同時它也是一種法定的證據(jù)形式。
宿城公安分局接處警大隊綜合中隊副中隊長馬金璨說:“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告誡書可以直接被認定為家暴的證據(jù),對于財產分割、賠償?shù)炔脹Q,它都對受害者起到有利的作用。作為我們公安機關,還要更多地聯(lián)動街道、社區(qū)、婦聯(lián)等部門強化宣傳教育,加強對受害者的心理撫慰和生活幫助,對施暴者也要進行警示教育,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從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到這次出臺的《意見》,反家庭暴力的制度體系愈加健全,而暴力侵害空間則一再壓縮,由此將惠及千萬家庭,給弱者以法治保護。